儿童用品是我国的重要出口产品,虽然总体质量稳定,但由于敏感性高,我国出口玩具也屡屡遭遇国外的通报召回,贸易风险需加以重视——
玩具出口须关注“适用年龄”风险
□程德义 宋 韬 毛振宇
不久前,宁波某企业出口荷兰的一批木制玩具套装在欧盟开展的市场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遭遇欧方强制下架,给企业造成不小的损失。该批产品为木制的玩具车套装,其中部分配件可以拆卸,欧盟检测认为这些配件尺寸不当,可能被儿童误吞造成伤害,属于玩具安全中的“小零件”隐患,不符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以及玩具安全标准EN71-1《玩具安全第1部分:机械性能和物理性能》的要求。
经调查,该玩具出口企业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产品品牌在欧洲已颇受认可。该批产品出口前也参照欧洲玩具标准进行了专业的第三方检测并顺利通过。根据欧盟提供的样品包装信息,该批产品的包装和产品安全标识也比较规范,明确标注了适用年龄为3岁以上儿童。根据 EN71标准的要求,3岁以下的玩具不允许含有小零件,而3岁以上儿童玩具可以含有小零件,只要加贴相应的警告标识进行风险控制,而该玩具套装上已明确标明了有关“小零件危险”的警告语和警告标识。
然而,荷兰官方在抽检时并未认可企业的年龄标识,并对年龄认定问题进行了专门答复。从欧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可见,欧盟对玩具适用年龄的认定有专门的标准和依据,即CEN-ISO/TR8124-8:2016《年龄确认指南》和CR14379《玩具分类指南》,根据上述规范,符合以下规则的产品将被认定为3岁以下儿童也可接触:数量较少,易于操作,重量较轻,操作动作简单,并举例说明,如数量较少且形状简单的玩具套装,汽车和人物简单套装,简单形状的模型车等都被视为3岁以下儿童可接触的产品,因此,荷兰认定该批产品应认定为适用于3岁以下儿童,不允许含有不符合玩具安全测试要求的小零件,并要求进口商将产品撤出市场。此次因玩具适用年龄争议引发的通报下架事件不仅给出口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也表明欧盟市场对玩具等儿童用品的监管将更加严苛。
儿童用品是我国的重要出口产品,虽然总体质量稳定,但由于敏感性高,我国出口玩具也屡屡遭遇国外的通报召回,贸易风险须加以重视。
有关专家在此提醒广大出口企业:要密切关注欧美儿童用品的技术法规和市场监管动态,及时关注海关等部门的警示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要切实做好质量控制,从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控制等环节强化把关,并根据最新标准从严进行检测,保证产品符合准入要求;要加强与国外客户的联系,明确责任和义务,对于客户提供的样品,如果产品结构设计、适用年龄认定、包装标识信息等方面存在风险的要及时沟通改进,以免发生后续纠纷和通报退货等损失。
《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