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玩具是从哪里进货的?”“都有质量合格证吗?”近日,吉林省舒兰市检察院检察官与舒兰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联合到校园周边文具店,就儿童玩具安全情况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产品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此前,舒兰市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时发现,辖区内多所中小学校周边文具店、玩具店存在销售“水晶泥”、“起泡胶”、硼水等含硼砂类“三无”玩具的情况。该类玩具外包装类似饮料和食品,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且主要购买群体为在校中小学生,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隐患。
针对发现的问题,该院立即向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检察建议,并开展了联合走访调查。
联合调查后,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印发了《关于开展“水晶泥”“起泡胶”及硼砂类玩具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明确了检查整治重点和整治责任。
专项检查以来,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检查经营单位20余家,查没、下架各类含硼砂成分玩具600余个。对发现问题的商户进行了约谈和批评教育并督导其整改,有力整治了校园周边经营环境,以实际行动助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来源 | 舒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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